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桃小字第52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劉可欣
被 告 黃文男
黃烈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零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編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書記官張妤凡
附表:
~T35L2XO;
┌─┬────┬────┬──────┬─────────┐
│編│放貸金額│結欠本金│利息及利率│違約金│
│號│(新臺幣)│(新臺幣)│││
├─┼────┼────┼──────┼─────────┤
│1│39,920│27,526│民國102年7│自民國102年8月1│
││││月1日起至民│日起至民國103年1│
││││國103年1月│月27日止,按週年利│
││││27日止,按週│率0.183%計算。│
││││年利率1.83%││
││││計算。││
│││├──────┼─────────┤
││││民國103年1│自民國103年1月28│
││││月28日起至清│日起至103年1月31│
││││償日止,按週│日止,按週年利率0.│
││││年利率4.63%│463%計算,暨自10│
││││計算。│3年2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0.926%計算。│
├─┼────┼────┼──────┼─────────┤
│2│39,078│34,273│民國102年7│自民國102年8月1│
││││月1日起至民│日起至民國103年1│
││││國103年1月│月27日止,按週年利│
││││27日止,按週│率0.183%計算。│
││││年利率1.83%││
││││計算。││
│││├──────┼─────────┤
││││民國103年1│自民國103年1月28│
││││月28日起至清│日起至103年1月31│
││││償日止,按週│日止,按週年利率0.│
││││年利率4.63%│463%計算,暨自10│
││││計算。│3年2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0.926%計算。│
├─┼────┼────┼──────┼─────────┤
│3│39,100│34,292│民國102年7│自民國102年8月1│
││││月1日起至民│日起至民國103年1│
││││國103年1月│月27日止,按週年利│
││││27日止,按週│率0.183%計算。│
││││年利率1.83%││
││││計算。││
│││├──────┼─────────┤
││││民國103年1│自民國103年1月28│
││││月28日起至清│日起至103年1月31│
││││償日止,按週│日止,按週年利率0.│
││││年利率4.63%│463%計算,暨自10│
││││計算。│3年2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0.926%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