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85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湯寶凝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甲○○目前經營美而美早餐店,本件聲請更生前5年內之平均每月營業額為85,000元,淨利平均每月約35,000元,每月另有4,500元租金收入。聲請人名下尚有土地及建物各1筆,現值約為130萬元。除此之外,聲請人名下已無其他財產,然累計債務無擔保部分1,291,826元,有擔保部分為1,156,000元,合計總金額已達2,447,826元,負債顯然超過資產甚多,已達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程度。而聲請人曾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以下稱合庫銀行)申請債務協商,惟因無法同意合庫銀行所提有擔保部分每月清償7,500元,無擔保部分每月清償5,000元之方案,因而協商不成立。聲請人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即民國97年4月18日
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合庫銀行申請債務協商,惟於97年6月24日經合庫銀行通知協商不成立等情,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附卷可參(本院卷第5頁),並經本院向合庫銀行查明屬實,有該銀行所提出之民事陳報狀附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聲請人向金融機構辦理前置協商申請書及其他前置協商相關資料在卷足稽(本院卷第42頁至第57頁)。
㈡聲請人目前經營美而美早餐店,本件聲請更生前5年內之
平均每月營業額為85,000元,淨利平均每月約35,000元,每月另有4,500租金收入。而聲請人目前資產尚有坐落在臺南縣○○鄉○○○段246之14地號土地及門牌號碼為臺南縣西港鄉永樂村大塭寮65之6號建物各1筆,公告現值為590,500元,目前市值約為130萬元及機車1輛。此外,聲請人名下已無其他財產,然累計債務無擔保部分1,291,826元,有擔保部分為1,156,000元,合計總金額已達2,447,826元之事實,業據聲請人到院 陳明 在卷(本院卷第125頁至第128頁),並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94及95年度之財政部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聲請人92年至96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聲請人投保資料查詢單、加盟店經營合約書、帳目明細單、房屋租賃契約書等件(本院卷第70頁至第73頁、第9頁至第11頁、第27頁至36頁、第108頁、第113頁至第118頁、第120頁至122頁、第74頁至第76頁),附卷可憑。是聲請人目前負債顯然超過資產甚多,已達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程度,應可認定。
㈢至於債務人前未曾經法院宣告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亦未
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之規定而受刑之宣告等情,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五年內所從事之小規模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為20萬元以下,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條規定,核屬該條例所稱之消費者。而其已達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程度,其中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在1,200萬元以下。聲請人前曾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合庫銀行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漢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97年12月30日下午4時公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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