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7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伍日內,補提附件所列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7年12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該裁定於97年12月12日合法送達予聲請人。聲請人雖於97年12月23日提出民事呈報狀,然僅補正其中一部分,漏未提出附件編號一、二所示事項到院,又對附件編號三所示事項亦有查明必要,爰再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念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書記官陳南山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不動產市值證明(例如:房屋買賣契約書)及每月應繳納房貸金額證明文件。
二、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單存摺及證券存摺或集保存摺完整影本(至少須自民國96年1月起迄今之內容),若無證券存摺或集保存摺,亦請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無往來紀錄之證明。
三、聲請人應說明向本院聲請清算前5年內是否曾從事營業活動(做生意、電器維修均屬之),若有,每月平均營業額為若干?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