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788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原告僅繳納2,000元,尚餘28,700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