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5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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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58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雷光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101年度執聲字第27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螺絲起子拾支、老虎鉗貳支、鐵鎚壹支及空氣壓縮機壹組,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雷光明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2305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螺絲起子、老虎鉗、鐵鎚及空氣壓縮機等,為被告所有,供犯本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情。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雷光明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度偵字第23057號為緩起訴處分,經職權送再議,駁回再議而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100年度上職議字第5213號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該案扣得螺絲起子10支、老虎鉗2支、鐵鎚1支及空氣壓縮機1組,為被告所有供其犯本罪所用之物,此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供述明確,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紙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書記官趙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