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9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憲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4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憲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關於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憲豪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許憲豪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 無庸 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44號著有明文;查受刑人許憲豪所犯如附表編號1、4、9至10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是本件即無庸另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昆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孟熹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許憲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6月28日│101年3月4日│100年12月20日│├──────┼────────┼────────┼────────┤│偵查(自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機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0年度毒│檢察署101年度偵│檢察署101年度偵│││偵字第1610號│字第1138號│字第394號│├─┬────┼────────┼────────┼────────┤│最│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投刑簡字││實││1267號│195號│第148號││審├────┼────────┼────────┼────────┤││判決日期│100年11月22日│101年5月14日│101年7月20日│├─┼────┼────────┼────────┼────────┤│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101年度台上字第│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投刑簡字││││1597號│195號│第148號││├────┼────────┼────────┼────────┤││判決確│101年4月5日│101年6月15日│101年8月17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檢察署101年度執│檢察署101年度執│││助字第194號│字第1467號│字第1855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許憲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準強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2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1年3月4日│100年10月5日│100年10月5日│├──────┼────────┼────────┼────────┤│偵查(自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機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1年度│檢察署101年度偵│檢察署101年度偵│││偵字第983號│字第1195、1197號│字第1195、1197號│├─┬────┼────────┼────────┼────────┤│最│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實││109號│226號│226號││審├────┼────────┼────────┼────────┤││判決日期│101年5月4日│101年7月26日│101年7月26日│├─┼────┼────────┼────────┼────────┤│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臺中分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101年度台上字第│101年度上易字第│101年度上易字第││││4765號│1222號│1222號││├────┼────────┼────────┼────────┤││判決確│101年9月13日│101年9月19日│101年9月19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檢察署101年度執│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2182號│字第2310號│字第2310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許憲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1年1月30日│101年3月2日│100年12月25日│├──────┼────────┼────────┼────────┤│偵查(自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機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1年度偵│檢察署101年度偵│檢察署101年度毒│││字第1195、1197號│字第1195、1197號│偵字第347、387│││││號│├─┬────┼────────┼────────┼────────┤│最│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訴字第││實││226號│226號│280號││審├────┼────────┼────────┼────────┤││判決日期│101年7月26日│101年7月26日│101年6月18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定││臺中分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01年度上易字第│101年度台上字第││││1222號│1222號│5904號││├────┼────────┼────────┼────────┤││判決確│101年9月19日│101年9月19日│101年11月22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檢察署101年度執│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2310號│字第2310號│字第2754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許憲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1年3月3日│││├──────┼────────┼────────┼────────┤│偵查(自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機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347、387│││││號│││├─┬────┼────────┼────────┼────────┤│最│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101年度訴字第││││審││280號││││├────┼────────┼────────┼────────┤││判決日期│101年6月18日│││├─┼────┼────────┼────────┼────────┤│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決│案號│101年度台上字第││││││5904號││││├────┼────────┼────────┼────────┤││判決確│101年11月22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275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