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5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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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511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謝天時 債務人 江文炎
江傳旺
一、㈠債務人江文炎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萬玖仟陸佰
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江文炎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肆佰柒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江文炎之財產強制執行無結果時,由債務人江傳旺負清償債務之責。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書記官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