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8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8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蕭智中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當富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麗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萬玖仟捌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