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133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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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13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交易字第133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鐘木榮上列被告因犯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67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鐘木榮於民國102年5月10日16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臺中市○○區○○○路自北往南方向行駛至市○路○○○路口處欲左轉迴車時,本應注意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而依當時之天候為晴天,且係日間有自然光線,路面鋪設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即貿然自中間車道左轉彎,準備迴轉,致與行駛於左方內側車道由 詹蕙睿 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發生碰撞,造成詹蕙睿受頭部挫傷、腦震盪、頸椎損傷等傷害,詹蕙睿車內乘客李O瑤(兒童,年籍詳卷)受有頭皮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三、本案被告鐘木榮因犯過失傷害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就前揭過失傷害犯行,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