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118號原告凱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瑞英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複代理人 謝昀成 律師
劉禹劭 律師被告聚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子淵 訴訟代理人 陳遠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6月1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書記官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