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9年度彰小字第323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彰小字第32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其被繼承人 唐啟順 所得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台
幣20,152元,及其中新台幣19,716元自民國94年5月1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其被繼承人唐啟順所得之
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羅秀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政峯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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