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小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麥帥新城F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7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7,000元,應徵上訴
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 芷 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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