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麥帥新城F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7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7,000元,應徵上訴
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 芷 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