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范遠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祝錦華范遠詒 (JoeyFan)、 范遠謀 (MarkFan)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分割遺產訴訟,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908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87萬1578元(原告起訴時主張被繼承人遺產總額1948萬6313元×原告之應繼分4分之1),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8萬78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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