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128號
原告 王菡亭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雅郡 律師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建傑
被告 廖秀敏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憲政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孟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