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128號

原告 王菡亭

盧業芬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雅郡 律師

被告台灣搜房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建傑

被告 廖秀敏

廖士賢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憲政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孟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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