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2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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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23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俊欽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651號、108年度執字第129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俊欽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1至8罪,經本院判決處以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經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4月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判決等在卷可稽。茲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其聲請書1份附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附表編號1至7之刑已執行完畢部分,乃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併予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怜儀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2.04.23│101.10.04│102.06.20│├──────┼───────────┼───────────┼───────────┤│偵查(自訴)│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102年度毒偵字第1760號│101年度毒偵字第3265號│14201、14553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670號│102年度訴字第476號│102年度易字第2454號││實├────┼───────────┼───────────┼───────────┤│審│判決日期│102.08.27│102.09.18│102.10.30│├─┼────┼───────────┼───────────┼───────────┤│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670號│102年度訴字第476號│102年度易字第2454號││決├────┼───────────┼───────────┼───────────┤││判決確定│102.09.16│102.10.21│102.12.02│││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1.臺中地檢105年度執更字第782號。│││2.編號1至7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4月。(已執畢)│└──────┴───────────────────────────────────┘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2.06.26│102.06.22│102.06.25│├──────┼───────────┼───────────┼───────────┤│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臺中地檢││機關年度案號│14201、14553號│102年度偵字第21096號│102年度毒偵字第231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易字第2454號│102年度訴字第2967號│102年度訴字第2213號││實├────┼───────────┼───────────┼───────────┤│審│判決日期│102.10.30│102.11.22│102.11.28│├─┼────┼───────────┼───────────┼───────────┤│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2年度易字第2454號│102年度訴字第2967號│102年度訴字第2213號││決├────┼───────────┼───────────┼───────────┤││判決確定│102.12.02│102.12.23│102.12.23│││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1.臺中地檢105年度執更字第782號。│││2.編號1至7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4月。(已執畢)│└──────┴───────────────────────────────────┘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2.05.15│102.03.30││├──────┼───────────┼───────────┼───────────┤│偵查(自訴)│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5489號│21085號、108年度偵字│││││第861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759號│108年度簡字第967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7.24│108.07.31││├─┼────┼───────────┼───────────┼───────────┤│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759號│108年度簡字第967號│││決├────┼───────────┼───────────┼───────────┤││判決確定│103.08.18│108.09.02││││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1.臺中地檢105年度執更│1.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字第782號。│第12996號。││││2.編號1至7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4月。(已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