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9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八四二號),經緩起訴處分確定,就扣案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九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 羊男 的迷宮」光碟片壹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緩字第六九三號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盜版光碟片一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八四二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刑事案件移送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綠保管字第一三○號扣押物品清單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參。而扣案之盜版「羊男的迷宮」光碟片一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詩唯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