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5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文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6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文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拾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文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十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及其中附表編號2至4曾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77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編號5至6曾經本院以10
0年度訴字第12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編號
7至9曾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99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相關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50號判決、本院100年度簡字第1896號、100年度易字第77
0號、100年度訴字第125號、100年度訴字第998號、10
1年度訴字第236號判決)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其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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