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家補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家補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家補字第217號聲請人○○偉
○○婷○○豐前列三人共同代理人 楊啟志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親權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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