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3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3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3435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福德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福德祠之設立登記資料及其完整名稱。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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