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00號原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懋麟 訴訟代理人 阮文泉 律師被告 許理宗
許林馬 許振村 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振輝 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1月20日下午4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被告應提出所稱已自行將所占用房屋拆除及已清除廢棄物之證據(含「何年月日」拆除之照片、現場已清理乾淨之照片等證物)。
三、原告請於庭期前派員前往現場會勘查明被告上開抗辯是否屬實。
四、兩造請於庭期前就原告請求不當得利部份是否如願意和解及和解方案為何,自行先為協商。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文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書記官蘇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