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723號原告 劉胡桃妹 被告 孫秀 代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5,000元(計算式:本件0000-000號土地公告現值25,000元/㎡×79㎡=1,975,000元,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客觀上所得獲致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