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重上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53號上訴人 高瑋志 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 律師被上訴人 高錦邦 訴訟代理人 黃耀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書記官梁美姿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重上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53號上訴人 高瑋志 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 律師被上訴人 高錦邦 訴訟代理人 黃耀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書記官梁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