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建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138號上訴人即被告國立台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王淑麗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豫信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1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費。查原判決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3萬9,083元本息,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原判決關於命其給付被上訴人超過9,083元部分廢棄,是其上訴利益即為4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工程法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書記官廖昱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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