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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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904號上訴人即原告深坑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金忠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佘惠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72萬6,6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萬3,636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書記官廖宣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