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477號原告 陳麗美 被告金磚密碼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燕芬 訴訟代理人 劉智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柒拾伍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金磚密碼社區於民國111年8月9日所召開第13屆第2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應予撤銷,經本院前於112年6月15日以112年度補字第1136號裁定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嗣原告於112年11月24日具狀追加請求:㈠金磚密碼社區第13屆管理委員會應返還被違法剝奪7個月權利義務(包括被告及主管機關公權力介入,於第13屆任期中違法成立第14屆管委會)、㈡被告應給付原告60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表明係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而為前開追加之訴。查前開追加請求第1項部分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倘若原告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165萬元定之,至於追加請求第2項部分,應認訴訟標的金額為60萬元。從而,將原告各項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及訴訟標的價額併計後,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390萬元(計算式:165萬元+165萬元+60萬元=3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9,610元,且扣除原告先前已繳納之裁判費用1萬7,335元後,原告仍須補繳裁判費2萬2,275元。茲依首揭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溫祖明
法官杜慧玲法官林承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書記官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