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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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81號原告J○○○訴訟代理人 陳俊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丁○○、屏東縣長治鄉農會、I○○○、H○○、黃○○、丙○○、宙○○、午○○、巳○○、C○○、戊○○、甲○○、子○○、卯○○、寅○○、辰○○、癸○○、宇○○、乙○○○、戌○○、天○○、F○○、G○○、E○○、D○○、B○○、地○○、未○○、庚○○、己○○○、玄○○○、辛○○、亥○○、壬○○○、丑○○、酉○○、A○○○、申○○間請求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到本裁定後,二星期內補正以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 張煥祥張仁祥 之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及繼承系統表。
二、提出系爭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被告丁○○、I○○○、H○○、黃○○、丙○○、宙○○、午○○、巳○○、C○○、戊○○、甲○○、子○○、卯○○、寅○○、辰○○、癸○○、宇○○、乙○○○、戌○○、天○○、F○○、G○○、E○○、D○○、B○○、地○○、未○○、庚○○、己○○○、玄○○○、辛○○、亥○○、壬○○○、丑○○、酉○○、A○○○、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逐一核對渠等是否生存,及其住址是否正確,向本院陳報。
三、提出被告屏東縣長治鄉農會相關資料,並查明法定代理人是否有變更。
四、提出土地使用現況圖、現況照片,並逐一標明各該使用人。
五、提出分割方案圖。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燕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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