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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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70號原告丙○○○
丁○○乙○○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扣除前繳調解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書記官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