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73號原告屏東縣東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庚○○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丙○○、己○○、乙○○、甲○○、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玖拾壹萬壹仟陸佰玖拾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零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零捌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附繕本六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書記官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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