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8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傷害致重傷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具保人甲○○前因傷害致重傷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由被告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
二、經審酌相關卷證,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