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42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永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654號;111年度罰執字第4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永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玖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永成因犯侵占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1條第7款亦定有明文。而刑法第53條所謂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以2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必要(最高法院33年非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至6所示時間因犯侵占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8年11月19日,而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又在108年11月19日以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另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等情,此有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可供參照。查本案檢察官僅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得易服勞役之6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牽涉案件情節均為侵占,尚屬單純,本院於裁量時,既受內、外部界限之約束,並予從寬酌定,應無損其聽審權,故本案尚無使受刑人另行陳述意見之必要。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侵占侵占(聲請書誤載為竊盜)侵占宣告刑罰金新臺幣6,000元罰金新臺幣8,000元罰金新臺幣6,000元犯罪日期107年6月1日108年5月27日108年2月中旬某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字第1291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9012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397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書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8年度易字第924號109年度上易字第908號109年度易字第457號(聲請書誤載為109年度上易字第1599號)判決日期108年10月24日109年9月15日109年7月21日(聲請書誤載為110年1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法院同上法院同上法院(聲請書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案號同上案號同上案號同上案號(聲請書誤載為109年度上易字第1599號)確定日期108年11月19日109年9月15日109年9月24日(撤回上訴,聲請書誤載為110年1月21日)備註編號1至4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741號裁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22,000元(其中罰金新臺幣6,000元已執畢)編號456罪名侵占侵占侵占宣告刑罰金新臺幣7,000元罰金新臺幣6,000元罰金新臺幣10,000元犯罪日期108年6月14日107年9月29日至30日間某時108年1月4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3973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8419、28464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8419、2846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書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457號(聲請書誤載為109年度上易字第1599號)110年度易緝字第39號110年度易緝字第39號判決日期109年7月21日(聲請書誤載為110年1月21日)111年5月31日111年5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法院(聲請書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同上法院同上法院案號同上案號(聲請書誤載為109年度上易字第1599號)同上案號同上案號確定日期109年9月24日(撤回上訴,聲請書誤載為110年1月21日)111年6月28日111年6月28日備註編號1至4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741號裁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22,000元(其中罰金新臺幣6,000元已執畢)編號5、6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易緝字第39號判決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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