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9年上易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10號上訴人金門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楊鎮浯 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 律師複代理人 林國明 律師被上訴人 林柏榮
何振惠 即金東星水電行共同訴訟代理人 辛銀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0年6月1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陳真真
法官許志龍法官張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書記官李麗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