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3號聲請人 黃玲姬 相對人 陳瑞昇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7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本件本票票號WG0000000發票日記載為「中華民國2019年」、到期日記載為「2019年」,依當事人之真意顯係以西元為簽發本票之年號。又西曆與國曆常有混用情事,依一般社會通念,應就本票文字之內涵為合理之觀察,而認為本件本票所載「民國2019年」實為「西元2019年即民國108年」,併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10年度司票字第1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7年6月20日│20,000元│未載│109年1月31日│WG0000000││├──┼───────────┼─────────┼───────────┼───────────┼────────┼──┤│002│107年7月25日│20,000元│未載│109年1月31日│WG0000000││├──┼───────────┼─────────┼───────────┼───────────┼────────┼──┤│003│108年10月15日│100,000元│未載│109年1月31日│WG0000000││├──┼───────────┼─────────┼───────────┼───────────┼────────┼──┤│004│108年10月15日│50,000元│未載│109年1月31日│WG0000000││├──┼───────────┼─────────┼───────────┼───────────┼────────┼──┤│005│108年3月15日│50,000元│108年6月15日│109年1月31日│WG0000000││├──┼───────────┼─────────┼───────────┼───────────┼────────┼──┤│006│107年6月1日│100,000元│未載│109年1月31日│WG0000000││├──┼───────────┼─────────┼───────────┼───────────┼────────┼──┤│007│108年2月25日│200,000元│108年6月25日│109年1月31日│0000000││└──┴───────────┴─────────┴───────────┴───────────┴────────┴──┘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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