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58號原告 許勝雲 被告博智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文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博智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650,000元(即公司與股東間關係,僅有股東出資予公司,依其權利內涵係屬財產權之性質,然因出資之款項現價值為何,難以認定,故其訴訟標的價額無從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如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3,000元,尚不足新台幣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彥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書記官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