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2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陳志宏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具保人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宏繳納之保證金壹萬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陳志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被告陳志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件,經具保人即被告依檢察官指定之金額,出具現金1萬元之保證金後釋放。嗣該案業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132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執字第608號案件執行時,被告受合法傳喚未到案接受執行,又經查詢被告已於民國104年1月14日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在案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刑保字第00000000號)、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影本、通緝資料表、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足見被告確已逃匿,是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爰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菁菁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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