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43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即 張明忠 之繼承人)等間請求塗銷所有
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43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所欠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