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28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小字第2856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
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於書狀中記載被告「甲0000000
」之真實姓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其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被告之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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