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76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蔡旺霖
被 告 黎秋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加計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
息,加計部分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個月,自第十個月起
,恢復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書記官王品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