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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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90號原告 余金妹 被告 呂宏圖 訴訟代理人 徐慧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動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宜蘭縣○○鄉○○村○○路00號建物及其坐落之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併稱系爭不動產)返還予原告。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6萬3,300元【計算式:(111年度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3600元×面積63.5平方公尺)+111年度建物課稅現值99700元=963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民事庭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書記官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