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19號原告 蕭德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森警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3,6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書記官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