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7號原告 楊阿地
楊簡秀卿廖彩雲 楊緯宸 楊銘義 楊永興 楊景丞
林春華 楊雅玲
楊嘉麗 楊溪潭 楊嘉欽 楊銘祥 楊嘉偉 楊金魚 楊錫航 被告 楊正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587,252元(計算式:總價52,302,600元-被告未出賣之應有部分5,811,400元+仲介服務費1,046,052元+拆遷補償金1,050,000元=48,587,2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9,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民事庭法官許婉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書記官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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