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移調字第1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丁○○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移調字第189號因清償借款聲請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調解室(二)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書記官王黎輝調解委員李旦到場調解關係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乙○○被告訴訟代理人甲○○調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零伍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97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7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陸萬零肆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97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7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陸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本金玖萬肆仟伍佰零伍元,自民國98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二四計算之利息。
四、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扣除依法得聲請退還之部分)。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調解庭
書記官王黎輝法官許純芳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做成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書記官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