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264號原告 許翠娥 被告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現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
理由
一、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給付薪資及資遣費合計新臺幣(下同)530,521元,經相對人提出異議,因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各款情形,則依前揭說明,聲請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調解之聲請,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5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書記官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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