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19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原禮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原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ㄧ、查本件受刑人周原禮前分別因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1年度訴字第1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②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4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③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6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另因④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
2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⑤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基簡字第8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⑥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⑦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9月(3罪)、10月(3罪),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10月,嗣檢察官就周原禮於民國101年9月下旬某日、101年10月3日下午2時許及101年10月8日下午4時許所犯竊盜案件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1480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⑧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7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確定,上開④⑤⑥⑦⑧案件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9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並與前開103年度聲字第296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接續執行,而經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7年11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701896950號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0年6月13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54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10年4月20日。法務部矯正署乃以107年11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701896952號函知聲請人上情,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劉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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