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4101號
原告 方建友
被告 劉天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雖設籍於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然被告目前正於法務部○○○○○○○(桃園市○○區○○○村0號)執行中,此有被告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各1份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