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豐簡字第263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二六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丙○○
右列被告因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九
六六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乙○○、丙○○共同在都市計劃地區範圍內土地之使用,違反都市計畫法臺
灣省施行細則之規定,不遵臺中縣大雅鄉公所拆除、停止使用、恢復原狀並從事農業
經營之命令,各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都市計畫法
第八十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得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
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都市計畫法第八十條
不遵前條規定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除應依法予以行政強制執行外,
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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