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357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維淦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8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維淦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本件聲請符合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信全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判│判決確定日期│曾定應執行刑│備註││號│││(民國)│決案號│(民國)│││├─┼──────┼─────┼───────┼──────┼───────┼───────┼───────┤│1│毒品危害防制│有期徒刑8│106年6月26日│本院107年度│107年6月22日│前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條例第10條第│月(2次)│;106年9月2│易字第159號││期徒刑1年1月│察署107年度執│││2項之施用第││日下午6時許為│判決│││字第2641號│││二級毒品罪││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2│毒品危害防制│有期徒刑7│107年1月21日│本院107年度│107年9月28日││臺灣苗栗地方檢│││條例第10條第│月│晚間7時50分為│易字第614號│││察署107年度執│││2項之施用第││警採尿前回溯96│判決│││字第4070號│││二級毒品罪││小時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