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3年度屏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補字第2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蘇偉志
       蘇萬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偉志等2人間撤銷贈與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6,08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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