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補字第2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蘇偉志
蘇萬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偉志等2人間撤銷贈與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6,08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