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上易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335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續鳴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被告入監執行,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趙春碧法官康應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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