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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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8號原告 陳文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伊毅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補正下列事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經查:
(一)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監察人之委任關係不存在,而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容,屬財產權之性質,是原告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第77條之13等規定,以同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加十分之一(即新台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因原告起訴時僅繳納壹仟元,尚應補繳壹萬陸仟參佰參拾伍元。
(二)補正被告公司最新公司登記謄本、董事/股東名冊及法定代理人資料(含戶籍謄本)。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書記官詹志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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