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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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06號原告 劉樹維 原告 羅霈翎 前列劉樹維、羅霈翎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 律師前列劉樹維、羅霈翎共同複代理人 廖友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彥光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壹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書記官呂聖儀